
「事實查核中心」對國會調查兵團偽造「大陸掠美台灣『新冠肺炎快篩』成果」案,明快作出「錯誤」報告。展示了實現言論自由、資訊自由流通、媒體社會責任、新聞查證理論與方法的範例。
資訊供給泛濫,如果存在一個不分顏色、標準分明的訊息查證庫,應為所有人民的共同期待,希望本案不僅於曇花一現。
本案也揭露了隱晦假訊息結構的一角,牽涉政府、查核組織、網路平台商與人民團體。這4邊存在共同的需求,宜對話而避免激化,探索求同存異的共同行為準則。
言論自由有二說,一是為紀念鄭南榕所倡導的百分之百言論自由。二是不違法的言論自由,也是解嚴後3任總統期間的例判實務。在嚴格證據、無罪推定、罪疑唯輕法則下保護言論,即使與個人權益產生模糊衝突,後者必須退讓,所以能夠成立的案例微乎其微。
「掠美案」是用1個月前的舊影片冒充新影片,增加影片沒有的內容、戴上聳動的偽造標題。具備「時間」的客觀證據,且該影片為原創,並非轉發,顯為故意,絕對錯誤。
也有留言要求中心,應將該影片大陸官員對兩岸關係的論述作為查核對象;甚至主張「以謠言打謠言」是對的。現代司法早已指出,政治論述並非審判、當然也非查核事件。這本是基本道理,但在當前氛圍下,中心未隨俗,可謂有相當的自覺與勇氣。
正派的媒體與個人並不願意接觸、也不樂於轉發假訊息。但當前資訊量過大,無法一一自己查證;而人性中確實也存在有利用自由而犯罪的情形,且非始自今日。
解嚴前,當時的國民黨,曾擬推出「記者法」,內容就像今天擴權的NCC,行政機構竟可以跳過司法,直接大規模處罰媒體與個人,甚至干涉媒體人事。
但當時的黨國媒體與民營媒體,卻齊聲反對,最後沒有通過,而採用年輕新聞研究學者所提出的「媒體社會責任論」,亦即如果發生非故意錯誤,必須自律更正而非被處罰。
「掠美案」反映了假訊息的傳播模式:先由網路媒體製造,然後黨國與隨附媒體擴大報導、甚至拱出中研院長上前線,形成全民亢奮。傳聞甚至有龐大的暗黑資訊司令部指揮,至少有與核心人物密切的要員,已一再宣布與網路平台商合作,以顏色分類,公開點名支援哪些、打擊哪些媒體與站台。對不利特定顏色、卻無法誣指為假的訊息,就經由平台商予以置底、閃消,對人不對事,讓其不論主題徹底消失。事實上,也已發生了這種現象。
若宣稱「百分之百言論自由」的政府,卻在暗中實施「資訊誅九族」的言論壓制,是否非常反諷?
筆者搜集政府、查核中心、營運平台、與公民團體的相關公告,發現4邊在理念上完全相同,為何卻常有暗黑傳聞與重大爭議?如果4邊願誠意溝通,將各方運作關係透明化,應能發展出共同行為準則。
解決假訊息爭議,才能達成國家團結、媒體與公民自律、營運商與使用者共同成長。
(作者為大學退休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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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12, 2020 at 06:28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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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統雄》事實查核中心難得的勇氣 -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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