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在家辦公被勒頸致死:工傷認定需回歸事實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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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當事人遇害是否與履行工作職責有關,是當地有關部門處理這起工傷申請的難點。
疫情期間在家辦公時遇害,算是工傷嗎?日前的一則熱門新聞,引發公眾對此問題的討論。
據媒體報導,6月18日,黑龍江大慶市自然資源局女員工柴媛在家辦公時,被一男子入室用數據線勒頸致身亡。被害人家屬認為柴媛應被認定工傷,其單位也同意協助申報。大慶人社局先是表示柴媛不屬於工傷,后稱已受理申請,但目前還沒有結論。
歸結起來,公眾爭議主要集中在兩個問題:一是在家辦公時,家算不算工作場所?二是因刑事案件遇害,能否認定為工傷?
第一個問題其實是個偽問題。受害人所在單位要求員工在家上班,受害人接受單位安排在家辦公,也有相關證據證明當天她的確在家辦公。在此情形下,將「家」視為工作場所並無異議。
第二個問題才是真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應認定為工傷的七種情形,第一種情形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這裏清晰地給出了認定工傷的三個基本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就該案看,工作時間、工作場所這兩個要素,柴媛已具備。
但其遇害的「因」,從目前的報導看,還不能確認是她「履行工作職責」。
以湖南新晃「操場埋屍案」受害人鄧世平為例,鄧世平老師是在履行其工作職責過程中,得罪了學校工程承包人而慘遭殺害。現在鄧世平已被當地人社局認定為工傷,這合法合規。
柴媛被害和鄧世平被害最大的不同就在於,後者是因其職務行為而起,前者與她的工作還未建立因果關聯——至少就現有信息而言是這樣的。換言之,眼下得確認,當事人柴媛是否是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遇害。
也因此,進一步確定柴媛遇害是否與履行工作職責有關,就成為當地有關部門處理這起申請工傷事件的難點。
由於當事人已死亡,這其中的難度顯然不小,也成為考量當地有關部門行政智慧的難題——既不泛化也不收緊理解,理應成為有關部門即時校準的原則。
應當說,法不外乎情理。工傷保險本就是情法交融的制度設計。一方面,工傷保險為職工撐起了一把「法律傘」,使職工在遇到工傷時能夠迅速且方便地獲得理賠,而無須再捲入耗時且費力的仲裁或訴訟中;另一方面,工傷保險又有其相對固定的保障範圍,它畢竟不是一個萬能險,什麼都可以往裡裝。
我認為,在工傷保險補償之外,也應有其他社會保障和政府保障舉措,可化解柴家痛失親人的困頓。
在網上,很多人認為工傷認定不應太「保守」,並將此事跟之前的很多爭議性案件——如「廊坊法官在家寫判決急病身亡,市人社局不認定工傷遭法院駁回」、「長沙一女子值班期間遭性侵,市人社局不認定工傷遭法院駁回」等進行打包解讀。
這番觀點本身並無問題,也反映了民眾的現實訴求:對工傷確實不宜「收緊式理解」。但不收緊式理解,不意味著要泛化理解,而是要拿捏好寬嚴有據的平衡,該認定就認定。說到底,工傷認定,最終要回到事實與現行法上來。
□王琳(法律學者)
"事實" - Google 新聞
September 01, 2020 at 11:01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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