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前董事長林蔚山涉掏空大同公司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依違反證交法加重背信罪,判林蔚山8年徒刑,併科罰金3億元,最高法院去年5月駁回上訴定讞。林蔚山聲請再審、停止刑罰執行,高院昨開訊問庭,林未出庭;律師主張通達國際公司靈魂人物周雲楠、新竹商銀行員唐進傳證詞不可信,並聲請傳證人「陳嘉榮」。
林蔚山曾為大同公司、尚志資產開發公司和尚志投資公司董事長,大同為尚資、尚投的控制公司。林十多年前投資女性友人周雲楠的通達國際公司,通達虧損十多億元,林蔚山為免除連帶保證人責任,以大同集團子公司資金協助通達且併購。
林與尚資公司主計長黃仁宏用尚資資金違法貸與通達公司,大同公司損失4千7百多萬元;林又讓尚投公司違法併購通達,還擔任通達向金融機構貸款的連帶保證人。大同公司董事會同意增資尚投公司,再將資金挹注通達公司,並以連帶保證人身分為通達清償貸款債務,大同公司蒙受12億7千萬元以上的損失。
林蔚山上訴最高法院時主張更一審不當擴張證券交易法處罰規定,通達公司則認為更一審判決理由不備、適用法則不當。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對林如何違反大同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的忠實與注意義務,又如何使尚投公司挹注通達公司,致通達公司因林違背職務而獲15億6千多萬的犯罪所得,林蔚山則因而取得13億多的不法利益已說明清楚。
最高法院指出,黃仁宏遭民眾檢舉編製不實財務報表向銀行借款,內部傳票及簽呈都寫著「奉林董事長(指林蔚山)指示」、「因通達公司非大同集團企業,務必在十二月底前清償所有借款,否則,對大同集團影響甚大。」;尚投董事會2006年12月決議併購通達後,林就以大同公司董事長身分召開5次大同公司董事會議,決議將大同的大量資金挹注給尚投,以方便尚投金援通達公司。
判決定讞後,林蔚山去年6月5日發監,但他聲請再審。高院昨開庭時,律師團聲請傳未傳過的證人、新竹商銀協
理「陳嘉榮」,因新竹商銀已被渣打銀行併購,希望法院函調陳的資料。
律師團表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聲請再審,並指原判決依據周雲楠一審訊問(指周女受林蔚山指使假交易),但周女是通達公司的靈魂人物,林蔚山有可能被她告知嗎?並質疑唐進傳的偵訊、調詢筆錄真實性。
律師團花了半小時以投影片介紹林蔚山特殊背信案始末,認為林在2000年至2002年擔任通達董事長,通達並無假交易,指周雲楠說詞不可信,並指唐進傳就是主導、參與通達假交易詐貸的關鍵人物,認為融資至少有5大疑點。
不過高檢署公訴檢察官認為再審無理由、原判決無違誤,且唐進傳的證詞未經檢察官起訴偽證,證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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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09, 2020 at 04:58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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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蔚山掏空大同判8年 稱有新事實新證據想再審爭出獄 - UDN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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