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主任王自雄表示,透過無人載具條例推動,台灣短時間內已有多個實驗案例上路,透過這些案例也讓我們反思,台灣法規準備的程度已經走到哪裡?監理單位要如何劃分業務?這些都是後續的重點。同時,相關法規也必須與技術安全審驗一步步到位,因此自駕車落地應該是分階段、循序漸進的方式進行。
王自雄認為,自駕車法規部分必須遵從國際標準,像是國際資通訊相關規定,另外一方面就是要有在地化標準,例如操作性的定義等,尤其現在業者已經進入場域實測階段,這些都是台灣目前迫切需要的。
目前根據台灣現行規定,若實驗的車輛是巴士,那操作員就必須要有大客車駕駛執照,若是自小客車,操作員也要有小客車駕駕照,但自駕車的人機介面系統並沒有一致性的統合,所以操作員資格並無法簡單像一個蘿蔔、一個坑的容易解決。
若是以國際趨勢來看,針對自駕車操作員要求分為「資格」及「行為」兩類。資格部分,英國要求操作員必須持有相當,或接近類別駕駛執照;美國加州則是要求操作員除了有駕照外,還須具 3 年駕駛經驗,且不得有相關違規歷史,製造商還必須向主管機關提交自駕車駕駛者訓練計畫。
行為部分,德國 2017 年修正道路交通法,特定情況下駕駛人有重新接管車輛控制之義務;英國 2018 年修正公路及道路車輛規則,允許在未有駕駛員情況下,使用手持遠距系統遙控停車;日本則是在今年施行道路交通法修正案,若在車輛狀態良好狀態,駕駛人可隨時接手自動駕駛時,駕駛人可使用手機。
反觀台灣,在法規調適這一塊,在測試階段中,操作員仍須有相當或接近類別駕駛執照,除了沙盒本身排除適用的法規之外,還應遵循現行道交規定。未來自駕車正式上路後,短期內可將自駕系統訓練整合入現有考照系統中,中長期則考量自駕車已不需人類駕駛操控,應容許車內人員不需持有駕照等,同時也允許使用遠距系統操縱車輛,但會要求要求駕駛新增安裝紀錄資料、保有隨時注意自駕系統與接手的義務。
王自雄還提到,在車輛行為方面,目前包含英國、日本、新加坡大多是以現行交通法規為基礎,車輛審驗及檢驗各國則是會鬆綁部分標準,不過,到底要如何從個案的安全事故調查,變成通案的運輸安全政策建立,則需仰賴跨部會整合及協調。未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須加入自駕技術或裝置定義,公路法則要考慮將自動駕駛系統與感知設備等納入審驗規範,並且建立車輛軟體更新的檢修維護規範。
此外,由於自駕車需透過影像及資訊串連,因此道路基礎設施及資料格式也需要標準化,「我們要思考目前台灣道路的基礎設施與相關設備串聯,有哪些部分最為薄弱與迫切需要加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來可考慮加入有關 V2I 與自駕系統之相關設置文字,公路基本資料庫與未來自駕車應用高精地圖等需求,是否一致尚需檢討。」另外,像車聯網的資安問題,也是未來注意的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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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18, 2020 at 07:40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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