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銷公司砸錢吸客,只要介紹朋友看屋且順利成交,就能拿到介紹費。這種帶看屋有賞的代銷介紹費,有其法律責任要遵守。(圖/記者陳建宇攝)
最近房市火熱,阿倫也動了買房念頭,趁疫情期間到處看房,好不容易在心儀的地段看到理想格局的房型,加上代銷小虹也頗熱情,終於下了買房的決定。無奈來回殺了幾次價,阿倫的預算跟建商要求的價錢就是差了5萬元。
在雙方價格僵持之際,小虹心生一計,向阿倫建議說:「不如這樣好了,我們代銷公司都有介紹費可以請領,我就把你當作我下一組成交客戶的介紹人,公司的介紹費剛好是5萬元,這間房子你先用我們出的價錢買下,到時再以介紹費名義退回5萬元,這樣我也有業績。」阿倫心想反正是順水人情,當下也點頭答應,雙方遂皆大歡喜賀成交。
豈料,你情我願的買賣行為,卻因為沒想到介紹費原來也要納入所得課稅,以至於阿倫只拿回扣完稅的4萬餘元。阿倫滿腹怒氣,上網公開並譴責小虹的行為,因此讓代銷公司發覺了內情。
小虹見紙包不住火,很快就坦承了自己的行為,但阿倫卻執意主張那5萬元本來就是自己的錢,只是讓小虹做業績,自己拿回自己的錢有什麼不對?自己拿回自己的錢怎麼叫冒領?按《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即構成背信罪。本案中,小虹是代銷公司的員工,負責幫代銷公司售屋,屬於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明知道阿倫並不是下一組客戶的介紹人,卻透過捏造介紹人身分,向代銷公司申請介紹費,導致代銷公司多付出了5萬元的代銷費用而受有損失,因此小虹的行為可能會構成了背信罪。
雖然阿倫主張那筆5萬元原本就是自己的錢,但是在阿倫配合提高價格並簽署買賣合約的那一瞬間,那筆錢已經屬於建設公司的合法收入。阿倫只能透過民事契約自行向小虹請求返還,不能配合小虹將手伸進代銷公司的口袋裡拿錢。阿倫縱使不是為代銷公司處理銷售事務的員工,透過《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其共同實行,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也可能成為背信罪之正犯,而受處罰。
阿倫本意只是買房,倘若雙方價格有差距,買不到也只能作罷。哪知因為自己法治知識的不足,同意為了5萬元配合小虹演出,最終卻可能引來牢獄之災,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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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雅譽,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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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06, 2021 at 11:40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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