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起因為打新而引發的離奇劇情。具體發生了什麼,我們一起來看看。
簡訊告知中籤
光大證券營業部卻說「假的」
根據裁判文書顯示,2020年7月,時年57歲山東威海股民林榮忠在光大證券威海海濱北路證券營業部分別開設了普通賬戶和信用賬戶。
2020年9月10號,林榮忠收到光大營業部發來的中籤通知簡訊,告知其申購的思瑞浦股票己經中籤,林榮忠為了確定簡訊信息的真實性,撥打電話詢問光大營業部工作人員中籤信息的真實性,光大營業部工作人員告知其並沒有中籤,且說簡訊信息是假的。
2020年9月21號,林榮忠又收到思瑞浦股票上市的簡訊通知,且林榮忠股票賬戶中多了2股。這時,林榮忠發現他真的已經中籤,但是因為賬戶里的資金不夠,僅僅成功申購2股。此時,思瑞浦股票已上市,無法申購。
林榮忠認為,其一連三遍打電話詢問光大營業部簡訊信息的真實性,光大營業部均告知其沒有中籤,導致其有498股未能成功申購。按照其後來在2021年11月11日,以每股819.99元的價格賣出了當初認購的2股思瑞浦來計算,林榮忠認為自己的損失應該35萬多元。
期間,林榮忠與光大證券的上述營業部多次溝通,均未達成滿意的賠償結果。
2021年1月22日,林榮忠投訴到光大證券北京總部,還多次向證監會投訴該問題,2021年2月23日,證監會派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山東調解工作站的人員找其調解,但是沒調解成功。
林榮忠自述,因光大營業部的問題導致林榮忠無法申購中籤股票,造成了林榮忠巨大的經濟損失,且因此患上了抑鬱症需要長期服藥,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痛苦,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處理。
要求判令光大營業部雙倍賠償其股票損失599880.84元、醫療費13290.7元、會議室租賃費2000元、精神損失費100000元,共計83萬多元。
光大證券辯稱
沒有通知新股中籤的法定義務
在一審判決中,光大營業部從四個方面進行了辯護。
第一、光大營業部沒有通知林榮忠新股申購中籤的法定義務。2020年7月林榮忠通過網上開戶方式在光大營業部開立普通賬戶,資金帳號為33302511,並書面簽署了《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買者自負承諾函》、《風險揭示書》等相關文件。同月,林榮忠通過現場方式在光大營業部開通信用證券賬戶,資金賬號為90000607,並簽署了《融資融券合同及風險揭示書》、《客戶聲明與承諾(個人)》等相關文件資料。其中《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明確了光大營業部承擔的委託代理義務,包括接收並執行甲方(客戶)合法的交易指令,進行資金證券交收等,但並沒有關於新股中籤繳費通知的約定。上述協議均由林榮忠本人閱讀並簽名,未違背法律規定。在沒有任何法定和約定義務的前提下,本著服務客戶,光大營業部依然向林榮忠發送了通知信息。
第二、林榮忠未對其資金賬戶金額是否足以全額繳納申購股票資金盡到注意義務。思瑞浦微電子科技(蘇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思瑞浦公司),在《首次公開發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發行公告》中,亦告示投資者應當自主表達申購意向,在申購新股中籤后,確保其資金賬戶在2020年9月11日(T+2日)終有足額的新股認購資金,並列明主承銷商於2020年9月11日(T+2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刊登《網下初步配售結果及網上中籤結果公告》中公佈中籤結果。另外雙方簽署的有關協議也提示了林榮忠核對客戶賬戶中各項交易、資金記錄等。對於新股申購及中籤等事項,在林榮忠獲得思瑞浦申購信息時,已在相關公告中有明確說明,林榮忠作為資金賬戶的管理人及所有人在申購股份后,必然應對其申購結果予以關注並及時繳納款項。即便林榮忠未通過發行公告列明的正式渠道查詢是否中籤,亦可通過登錄交易軟體及相關互聯網渠道查看。
第三、關於林榮忠向光大營業部原工作人員諮詢新股中籤事宜。因為原工作人員已經離職了,其無法核實相關情況。普通賬戶與信用賬戶的資金賬號是獨立且完全不同的,林榮忠是在信用賬號中申購的新股,如果林榮忠未向光大營業部原工作人員提供準確的資金賬戶信息,工作人員是無法為其提供準確中籤信息的。另外雙方簽署的《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約定:「乙方通過各委託方式提供給甲方的各種信息、數據僅供甲方參考,甲方對其全部證券交易的查詢及資金和證券對賬均以乙方蓋章的對賬單為準。」林榮忠通過撥打光大營業部原工作人員手機獲得的相關信息僅供林榮忠參考,林榮忠不能以該信息存在錯誤為由向光大營業部主張賠償。
第四、林榮忠主張的損失無任何依據。林榮忠主張的損失系其未足額繳納中籤新股資金所致,與光大營業部無關,與光大營業部是否告知其中籤無因果關係,且林榮忠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
在庭審中,光大營業部提供光大證券金陽光APP交易軟體操作截圖一份,該截圖記載通過APP一鍵打新項下的功能,能夠查配號、查中籤、代繳款等事項,證實林榮忠中籤后,可自行登錄光大證券金陽光APP交易軟體查詢申購配號及是否中籤等信息。
林榮忠質證稱,對真實性無異議,但其不清楚有該功能,其在光大營業部開立證券賬戶前,曾在其他證券公司開戶,也進行過新股申購,其他證券公司除發送簡訊通知中籤外,還電話通知其中籤,其不清楚還有其他獲知新股中籤的方式。
根據本案的關鍵人物——光大櫃員秦蓬威自述,在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在光大營業部櫃員崗,現已離職。
客戶林榮忠先生於2020年9月10日通過光大證券融資融券賬戶中籤思瑞普,該客戶手機收到中籤信息后,當天通過撥打光大營業部櫃員秦蓬威的手機號詢問中籤情況,由於秦蓬威剛入職不久,只知道在集中櫃檯查詢,查詢后無中籤記錄並如實告知客戶沒有中籤。
2020年9月16日,林榮忠在自己持倉里查詢到該股票申購到2股,得知自己中籤,再次給櫃員秦蓬威打微信語音電話,通過諮詢其他人得知信用櫃檯可以查詢中籤記錄,查詢后得知客戶中籤未繳款,馬上告知客戶並道歉,同時第一時間告知營業部經理,營業部經理了解情況后與客戶電話溝通安撫客戶並告知會儘快提出解決方案。
期間,光大營業部總經理姜超和櫃員秦蓬威曾商討出解決方案,光大營業部提出的方案為:股票上市當天,林榮忠在當天開盤時現價購買500股客戶中籤的股票(思瑞浦),將中籤的股票按上市當天市場價買回,中間產生的差價由櫃員秦蓬威承擔。
按照思瑞浦上市交易當日的開盤價為250元計算,光大這邊需要承擔12.5萬元。
林榮忠當時表示同意這個方案,但是在上市交易的頭一天,林榮忠因為擔心當天購買股票上市股價下跌又無法賣出,拒絕了光大營業部提出的方案,並提出要求賠償500股中籤股票按照1年內該股最高價賠償自己的本金和利息。
隨後,營業部與林榮忠多次電話調解,林榮忠依然要求公司高管與他致電協商解決問題,要求公司賠償500股中籤股票,並按照1年內新股最高價賠償自己的本金及利息。
按照林榮忠提出的賠償方案,一年之內的最高價為717.39元。如果按此價格賠償,光大證券需賠償約36萬元。
法院判決:按照上市首日最高價賠償
最後法院是如何判決的呢?
根據裁判文書顯示,法院認定林榮忠股票合理損失為思瑞浦股票上市交易首日買入498股思瑞浦股票需要支出的最高金額127154.34元(255.33元/股×498元)與申購498股思瑞浦股票所需金額57623.58元(115.71元/股×498元)之間的差額即69530.76元。
林榮忠主張上市交易首日之後因股票價格上漲所受損失,具有較大不確定性,且屬於其可採取合理措施避免擴大的損失,故本院不予支持。
光大營業部工作人員在林榮忠申購中籤后雖向其提供了錯誤的中籤信息,但並無證據證實光大營業部系故意向其提供虛假信息從而構成欺詐,因此林榮忠主張雙倍賠償股票損失,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案涉糾紛發生后,相關調解機構組織本案雙方進行了二次調解,林榮忠在酒店租用會議場所供雙方使用,必然支出場地租賃費用,且其提供了相應的發票證實實際支出該費用,因此林榮忠主張的2000元會議場地租賃費,屬於其合理損失,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雙方間產生糾紛並不必然導致林榮忠產生疾病,故其主張的醫療費,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支持;林榮忠在本案中並不存在人格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其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亦不予支持。
林榮忠上述合理損失共計71530.76元,由光大營業部按照本院酌定承擔70%即50071.53元。
在二審最終判決中,法院維持了原判。
來源:中國基金報 記者:安曼
(編輯:曾靜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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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08, 2022 at 04:25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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