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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假的?一位美國護理師,開啟了全球婦女節育、避孕與墮胎的自主權? - 報導者The Reporter

2022年6月24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投票,推翻49年前(1974年)確認憲法保障「女性墮胎權」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這代表女性的墮胎自主權不再受到憲法保障,未來將由各州自行決定。美國10多個保守派執政的州政府,也即刻重啟「墮胎禁令」,最嚴格的州,可能連遭性侵、亂倫等懷孕者也不得墮胎,徹底衝擊美國2,516萬女性的生育自主權

女性能決定自己是否想要懷孕,是從19世紀以來、無數代女性努力爭取而來的。在沒有任何避孕觀念與有效避孕工具的選擇下,男性的本能是繁衍後代,女性就只能不斷生育,無法工作、受教育。而最早提出節育、促成避孕藥誕生的,其實正來自一名美國女性──瑪格麗特.桑格(Margaret Higgins Sanger,1879-1966)

懷孕18次、流產7次,母親的遭遇開啟她爭取女權之路

瑪格麗特.桑格是美國人,她的母親在22年間生了18個小孩,其中7次流產,桑格是存活下來的第6個孩子。她母親在49歲時不幸因肺結核去世,這也讓桑格意識到,媽媽的一輩子都在生小孩,這樣的人生是沒有意義的。

桑格17歲時(1896年)在姊姊們的資助下,選擇學習護理,並自此開始了她的「推動節育之路」。在20世紀的初期,女性爭取投票權的意識也正在崛起,其中「懷孕自主」就是很大的關鍵點。因為唯有降低女性意外懷孕的風險,減少生育數,才能有餘裕去工作、有經濟基礎,進而獨立發聲,最終有機會改變以男人為主導的社會思維。

開設第一家節育診所被捕入獄

當時「避孕」一詞是被保守派強烈反對的,因此桑格提出節育與「家庭計畫」,這個名詞在美國、1970年代的台灣都在使用。桑格對政府「禁止傳播避孕訊息」的做法提出挑戰,同時不斷出版刊物《家庭計畫》(Family Limitation)等文書,宣導各種避孕方式、教導女性如何理解月經曲線等,她因而被政府判刑,隨即逃到歐洲。

1916年,桑格回到美國,在紐約布魯克林開了第一家「計畫生育與節育診所」,當時她從歐洲非法進口隔膜(一種早期的避孕方法),並不斷受到警察干擾。在與政府不斷抗爭與訴訟下,她曾絕食、被監禁30天,最終在1918年紐約上訴法院(New York Court of Appeals)

紐約州法院系統中的終審法院。上訴法院有關紐約州法律的判決是終審,不可繼續上訴;但有關聯邦法律的案件或部分如果被允許,仍然可以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

判決「允許醫師開避孕藥」的裁決下,節育運動終於有了進展。

1921年,桑格創立了「美國節育聯盟」(ABCL),認為生育孩子必須要滿足在愛中受孕、母親有意識而生育,以及母子健康3項條件。如果沒有,女性都可以有生育的自主權。她在國內對各種族群、階級的民眾衛教,也前往中國、日本,影響了兩國對於節育的態度。

協助第一顆避孕藥研發問世

到了1930年代,桑格仍持續與政府對抗,希望推翻《考姆斯托克法》(Comstock laws)

1873年聯邦法,加強禁止郵寄「淫猥」書籍、圖片以及「任何避孕、有助流產的用品」。

對於避孕的限制。1936年,法院終於做出推翻判決,美國醫學會也在隔年將避孕納入常規醫療服務與醫學課程的內容。更重要的是,在1950年代,桑格靠著一名女性慈善家的資助,讓兩名科學家得以透過研究,開發出第一代避孕藥「Envoid」,並且被美國食藥署(FDA)核准。

桑格的一生因感受到母親的不幸,而想要幫助所有人。從推動避孕觀念,到協助藥物問世,她是一個社會運動推動者,也真的改變了世界對於節育的概念與科技發展。

推動節育60多年,影響全世界立法

桑格在1966年去世,享壽86歲,也因為她一生努力推動節育,讓女性生育自主的思維影響全世界。1967年英國通過《墮胎法案》(Abortion Act 1967)讓墮胎有條件除罪化、1974年美國聯邦法院裁定女性墮胎受憲法隱私權保障,台灣《刑法》雖仍有墮胎罪,但1984年也以《優生保健法》(將更名為《生育保健法》)來讓墮胎有條件合法,如有遺傳性等疾病、有醫學理由認為會危害母體健康、胎兒發育不全、因被強姦等受孕,以及因懷孕或生產,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可以選擇墮胎,但須在懷孕24週以內,醫療行為不在此限。

墮胎這件事情取決於「婦女、醫師、法律」。儘管多年來,許多國家將墮胎除罪化,卻依然有很多醫院,可能因為宗教立場(例如教會系統醫院)等,並不願意幫產婦進行避孕、結紮,以及墮胎手術;醫師本人也可能因為自身立場、擔心醫療糾紛,或受到其他保守同儕影響,而不願意替產婦手術。

這導致長期以來,雖然大醫院看大病、小醫院看小病,墮胎卻幾乎都在小醫院和診所進行,甚至還讓人有種「做黑的」感覺。其實對醫師來說,臨床上看到墮胎需求有各種狀況,如產婦的健康條件不佳、不幸遭性侵而懷孕等,仍然會以婦女最大利益考量為主;隨著醫療檢測科技發展,知道胎兒異常,婦女也會陷入留不留下孩子的掙扎和考量。最理想的狀況,是醫師該理解婦女個別需求與情況,根據國家的法律規範,做出相對應的建議或協助。

心跳和痛覺,可以定義胎兒的「生命」嗎?

另外,伴隨婦女墮胎權益議題,另一個面向是關於「胎兒生命」的標準這件事。正確來說是胎兒在「子宮外存活」的界定,多大的胎兒,才能判定是具有存活能力的「生命」?

2013年,美國幾個保守州提過「心跳法案」(Heartbeat bill),認為只要可以測到胎兒心跳,就不能墮胎,一般來說最早約從6週就可能測到心跳。2019年,台灣也有公投提案提出類似的「心跳法案」,將目前《優生保健法》原訂的24週,限縮成8週。但子宮外孕的婦女,胎兒也測得到心跳,如果讓胎兒繼續長大卻會害死媽媽,而8週的胎兒若分娩而出,也難以存活。所以以心跳作為判斷標準,引起了許多爭議。

有一派專家則主張,應該要以「胎兒意識」作為生命判斷的標準,有些研究認為,20幾週的胎兒就有「痛覺」,有痛覺就代表有意識。心跳與痛覺,是主張胎兒生命權而反對墮胎最主要的論點。

墮胎需配偶同意?台灣將修法保障婦女生育自主權

目前包括台灣在內,許多國家允許墮胎限制都以胎兒在24週以內為標準,是參考1984年時的科學發展,認為胎兒如果早產,約莫24週左右,是可以存活的,因此訂為24週。不過以現在的技術,在都市區、有經驗團隊的照護,小於24週的巴掌天使也可能存活。而胎兒愈大,要進行墮胎手術對媽媽的健康傷害也更大,但數據顯示,合法墮胎的風險都小於足月生產的風險。 要以明確的週數來界定胎兒的生命,並不容易,台灣超過24週的墮胎需要有明確的「醫療需求」。

台灣從威權時代進入民主社會,民眾的思想愈來愈自由,這也是時代的趨勢跟變化,2022年4月,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將「《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更名為《生育保健法》,並將原法條中「人工流產需要配偶同意」一項移除,以保障懷孕婦女本身的生育自主決定權,這是更進步、自由的證明。

諮詢專家/江盛(婦產科醫師)

同場加映:江盛推薦的6個女性先鋒

我家有6個房間,每一個房間都以一個我所景仰的女人命名。她們代表著不同階段、不同時期女人努力的過程。我自己有兩個女兒,我想用這樣勵志的故事來教育她們。

  • 房間一:津田梅子(1864-1929)。 最大的房間要留給唯一的東方人。5歲被派去美國學英文,回到日本後創立「女子英學塾」(現為津田塾大學)。她代表著明治維新時期東方開始向西方進步看齊,而且讓女子有公平受教育的機會。
  • 房間二:瑪格麗特.桑格(Margaret Higgins Sanger,1879-1966)。 本文的主角,提倡節育的先鋒,教人避孕、最後有了避孕藥的誕生,徹底將概念變成現實,改變了全世界。
  • 房間三:西蒙.波娃(Simone de Beauvoir,1908-1986)。 著名著作為《第二性》,女權運動的先驅,談性別平等、推廣存在主義。
  • 房間四:瑪麗.沃斯通克拉夫特(Mary Wollstonecraft,1759-1797)。 女性主義者的第一人,著有《為女權辯護》一書,認為「女人不如男人是因為前者沒有受教育」(在18世紀的時空背景下)。
  • 房間五:阿爾瑪.馬勒(Alma Mahler,1879-1964)。 情慾自主的女性先鋒。先後與知名作曲家、小說家、建築師、畫家等名人成為伴侶。
  • 房間六:維吉尼亞.吳爾芙(Virginia Woolf,1882-1941)。女性主義作家,最著名的一句話為:「女人若要寫作,就要有錢,以及有自己的房間」(A Woman must have money and a room of her own if she is to write f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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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04, 2022 at 11:02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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