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軍澳景林邨「連儂隧道」去年 8 月 20 日發生斬人案,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上周五(4 月 24 日)就被告洪震承認 3 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判囚 45 個月,惟郭在判詞中指明白及同情被告所為,引起爭議。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今早在電台節目表示,現時社會對判詞中說法有質疑,理應透過上訴機制處理,就算最終不影響被告刑期,上訴機制亦有助釐清原則性問題。張達明形容,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是「責無旁貸」。
張達明又指,司法機構在另一宗涉及反修例運動案件換走郭偉健,做法罕見,反映司法機構看到社會對判詞有極大爭議。
張達明今早接受商台訪問,再評法官郭偉健在斬人案中的判詞。張達明質疑郭撰寫的部分判詞欠缺事實基礎,例如被告自己在與警方的錄影會面中,曾承認自己帶著兩把刀,一把用來鏟牆上的便利貼,另一把刀用來「保護自己」,換言之即有可能用來攻擊他人。張達明指,如果是在其他案件,被告這句話已會被理解成為有攻擊的意圖,但郭偉健在判詞中卻裁定被告沒有預謀傷人,觀點值得商榷。
張達明:郭偉健偏離普通法法院角色
張又指,根據過往的案例,如果案件所涉的暴力行為不太嚴重,而受害人曾對被告作出挑釁,法庭是可以將其納入考慮;但上訴庭過往亦表明,如果事件牽涉嚴重暴力,事件背後的原因,如被告失業、失戀,均不能構成減刑理由。張達明相信,上訴庭不會接納區域法院判詞所指,可以用被告對連儂牆的標語反感,來解釋被告作出的暴力行為。
張達明表示,雖然法官是社會組成的一部分,對社會事件必然有自己的看法,但郭偉健法官在判詞中表示出強烈看法和感受,令人憂慮他在案件事實裁定中受自己看法影響,出現偏差。張又指,辯方律師提被告求情時,都只是沿用一般的求情理由,例如認為被告有悔意,而沒有評論社會事件,但郭偉健反而在判詞中加入大量律師並未提及、他自己對社會事件的看法,是偏離了普通法法院一般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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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28, 2020 at 01:05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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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儂牆斬人】張達明:律政司覆核刑期責無旁貸郭偉健判詞欠事實基礎| 立場報道 - 立場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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